春节临近,这些品牌营销雷区勿触碰

春节即将到来,各大品牌势必会抓住消费高频期,进行大量广告营销活动。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来说,品牌广告营销,哪些问题容易出现?应该如何规避?

春节即将到来,各大品牌势必会抓住消费高频期,进行大量广告营销活动。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来说,品牌广告营销,哪些问题容易出现?应该如何规避?

某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处对《现代广告》表示,春节期间在广告营销方面的监管举措主要是两点:一是加强发布前广告审查,注意导向与真实方面的审查;二是注意跟踪发布之后情况,如有负面舆情马上撤下,并实施补救措施,努力控制负面舆情发酵。

对于品牌和商家来说,今年春节期间广告营销活动应注意以下几大方面问题雷区勿触碰。


01

避免导向错误问题


春节广告营销活动首先应具备导向意识,避免广告出现导向问题。涉及广告导向的主要法律规定为《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执法专业人士魏知表示,广告导向问题是因为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与推销的商品、服务或者形象具有关联关系。形式主要包括:低俗、媚俗、庸俗、恶俗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语句、形式通常都缺乏美感,倡导消极、颓废、奢靡精神,语义不准确存在违背社会公德的歧义,方法形式不恰当,宣传效果存在对社会公众的不良误导。


02

避免虚假、误导问题


真实性是基本原则,春节营销作为商品促销旺季,应当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不让消费者误解。《广告法》关于真实性原则的规定主要涉及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八条等: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广告真实性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广告商品真实、广告信息真实和广告感知真实。广告商品真实是指,广告宣传推广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真实客观存在,不能是虚构的;广告信息真实是指,广告主通过广告向广大受众传递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广告感知真实是指,消费者(广告受众)看到广告之后,大脑实际感知的信息应与广告商品的客观信息一致。


03


有奖销售、附带赠送、虚假打折雷区


除了导向问题和真实性原则,在促销广告、促销活动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还包括有奖销售、附带赠送。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更是更为详细地对促销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通常来说,有奖销售活动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与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对于一些商家容易出现先虚标价格,再“打折”促销的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四章关于价格促销行为规范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04

特殊商品雷区


“三品一械”涉及促销行为要慎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适用法律为《广告法》等,规定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广告中出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必须经省级市场监管局审查出证之后才能发布。处方药不得发,且涉及药品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内容,依法标明忠告语;涉及保健食品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春节还是酒类产品销售旺季,需要注意《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此外,针对涉及疫情相关内容,教育培训等内容的广告营销活动,同样需要慎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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