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网红、大V也是代言人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你以为刷朋友圈,不知不觉却被广告环绕;你想看直播,刷微博,各路网红、大V也总想让你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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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


你以为刷朋友圈,不知不觉却被广告环绕;你想看直播,刷微博,各路网红、大V也总想让你买东西……可以说,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广告变得更加无处不在,充斥着人们的生活。

按官方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益将超于传统广告,互联网广告黄金时代正式到来。但是,相比传统媒体广告在管理及法律制度审查上的成熟和规范化,互联网广告的管理一直存在漏洞,今年5月爆发的魏则西事件,就很好反映出了当下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存在的各种违法和道德问题,在魏则西事件之后,关于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呼吁始终没有停止。

从今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司制定的首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次广告新规,明确将互联网媒介(包括网站、网页、APP等)直接、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模式都判定为广告,自此,存在争议很长时间的付费搜索、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商业模式,正式被定性拥有广告属性,而付费搜索将成为重点管理的对象。

也就是说,包括百度搜索结果里的“商业推广”、手机淘宝中的“掌柜热卖”、“今日头条的”推广内容,新浪微博的某些热门话题,以及经常出现在邮箱里的垃圾邮件,都可被定义为“广告”,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举证,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拖了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才得以出台,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我们对互联网广告的理解和把握,对互联网广告的认识和深入,及对互联网广告发展形态变化及适应,还是滞后的,对于很多存在争议的事情,我们也是吃不准的,比如竞价排名的问题,在我们查到了竞价排名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是被判定为信息服务,如果我们轻易地就将竞价排名定性为广告的话,那么对于之前法律的判定,都有不合适的地方,故前期的筹备工作也必须做到谨慎。”

不难发现,互联网技术更新与创新,很大程度增加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制定的难度。但是,新规还是尽可能将现存互联网广告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归纳,比如当下很火的网红经济,新规明确规定网红、大V(意见领袖)也是代言人的一种,网红或大V推荐或销售商品,其行为更加受到法规限制。

“大V也好,网红也好,他们推送的广告必须负责任。因为他们可能既是广告代言人,又是广告的发布者,同时也是广告主,有的网红甚至参与了产品的生产,或者拥有股份,所以网红或大V要更加小心,因为这涉及违法的多重身份,各地部门必须尽到审查任务,如果违法,势必严惩。”张国华说道。

另外,充斥微信朋友圈的各种广告,《暂行办法》也将对各微信公众号展开监管,但存在个人朋友圈的微商行为,目前还没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办法。

“微信的公众号是开放的,我们可以监察到,微信也要尽到审查的义务,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朋友圈广告是私人的领域,我们不能进去,但是老百姓可以举报,举证,就可以去查。”张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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