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志东:“大V言论”列入广告法监管范围
肖依斐
2016-07-28 21:45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水志东)互联网广告天生带有技术性质,这是与传统媒体的广告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水志东)
互联网广告天生带有技术性质,这是与传统媒体的广告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在互联网上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水志东解释,在互联网上,明星自身作为某产品的代言人,其微博有的时候即成为了广告的发布者,这种代言人兼发布者的现象就是俗称的“大V言论”,这种情况是互联网广告所特有的。这种现象如何定义,是明星发表的一般网络言论还是代言性质的广告,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就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
互联网的生存与主要盈利来源于广告,对广告不能“一刀切”,简单一禁了之,否则会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的良性运营与发展。“在现行法律法规在技术层面监管困难的情况下,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分析互联网广告的运行规律,同时为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水志东表示。由于互联网广告具有碎片化、分散化的性质,在暂行办法中对程序化购买与精准营销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广告联盟的运营原理与特性进行了深度解读。在广告投放的准备阶段,众多广告主通过成为广告需求方平台成员并为自己的广告出价,将广告信息交到广告需求方平台上。网民上网,触发广告投放技术流程的启动与完成。当某个浏览者打开一个媒介方平台成员的网页或者应用程序(广告媒介)时,程序化购买模式中的这三方平台通过代码拉取调用储存系统中的广告信息,将出价最高、最符合浏览者浏览习惯的广告推送到广告位进行展示。至于某个广告位是否展示广告、展示哪个广告主的广告,都由计算机系统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在毫秒级之间自动完成。水志东解释,这就是广告联盟模式中一则广告投放的技术流程。“它是我们认识其内在规律,为其设计科学的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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